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一起首封债权清偿案中的“执行困局”与律师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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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首封债权清偿案中的“执行困局”与律师的“依法维权” 
——兼谈民事执行律师专业化之必要

  

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冯一文  

 

作者简介:

冯一文,联系电话:13566637799

教育背景: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20027月——201210月,在宁波一基层法院工作10年,任法官、研究室主任;20099月——20129月,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课题研究,并出站;201210月起,转岗至宁波大学法学院从事教研工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等部级课题3项,出版专著22014年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宁波首例刑事自诉控告成功的汲某诉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某贩卖毒品案(持续代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发回重审四个阶段,最终陈某由死立执改判死缓)等,深受当事人好评。另,任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一、一起“一个首封债权事实,四套清偿分配方案”的执行案

首封债权,是“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的简称;首封债务清偿是多名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如何分配被执行财产才会引发的执行实务问题。在一起聚焦于首封债权清偿分配的执行案中,位于长江中游的湖西省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麻六(以下简称麻六),针对同一个首封债权事实,对张三可参与分配《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的拍卖款的金额,在三个月时间里,先后给出了四套不同的分配方案:最初是44万元,接着是33万元,紧跟着是451106.9元,最后是508447.17元,可谓一波三折。这一过程大体如下:

2018810日,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00万元。之前,在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中(执行标的55.2万元),王五已对李四的一套房屋申请首轮查封,并配合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等程序,李四的房屋已被拍卖得款120万元。法院认为王五的债权作为首封债权,可优先受偿。张三最初在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拍卖款。

201812月初,麻六电话通知张三:“可分配执行款44万元”。张三疑惑且不服,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结果,到了20191月初,麻六电话通知律师:“之前分配方案算错了,只能分配到33万元。”这是法院在律师介入后给出的第二套分配方案:参与执行分配款突然下调,从44万元骤降至33万元。在律师向张三全面解释、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后,张三十分气愤,迅速投诉麻六,结果,在1月底,麻六再次电话联系律师,称:“法院领导对本案很重视,已重新出具分配方案,申请人可分配的数额为451106.9元”,并给律师寄送了不加盖法院院章、不具写成文日期的《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这是法院给出的第三套分配方案:参与执行分配款从33万元提高到451106.9元。对于这一数字,律师依然认为计算方法错误,异议分配方案,第二次寄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依法据理力争。到了226日,法院又重新制作了加盖法院公章的《分配方案》。这是第四套分配方案,将可分配执行款从451106.9元提高到了508447.17元。

 

《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中张三参与分配金额变化表

分配方案及作出时间

张三参与执行分配款

参与执行分配款变化情况

分配方案通知方式

律师的依法反击

第一套(201812月初)

44万元

 

口头通知张三

没有委托律师

第二套(20191月初)

33万元

突然下调,从44万元骤降至33万元

 

口头通知律师

律师递交第1份《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

第三套(20191月底)

451106.9

首次上调,从33万元提高到451106.9

 

书面通知律师:不加盖法院公章、不具写成文时间

律师寄送《投诉信》

第四套(2019226日)

508447.17

再次上调,从451106.9元提高到508447.17

 

书面通知律师:加盖法院公章、具写成文时间

律师递交第2份《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

 

二、首封债权清偿案中的习惯性做法与“原则性”依据

该起执行案,一个首封债权事实,搞出四套清偿分配方案,其症结何在?在我们理解,该案实际上反映出了当前执行实务工作中的一个问题,即对于首封债权清偿案件,到底依据何种标准参与分配才算合理、公正?在我国当前的执行实务中,首封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虽然不是优先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首封债权人在《参与分配执行方案》中往往可以享有“适当优待权”,至于适当优待到何种程度,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主要原因是:迄今为止,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只有20152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的一个含糊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是何谓“原则”?何谓“原则”外的“例外”?仅依该条规定本身无从理解与操作。不过,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有过一个解读。该局认为,本条修改了普通债权受偿原则,将“按照比例分配”修改为“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修改的理由在于:就普通债权的清偿原则问题,目前实践中的多数意见是应对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予以适当优待,以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同时缓解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找的困难。关于优待的具体方式,本条文最初设计的方案是对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优先受偿20%,剩余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在讨论过程中,有意见认为“20%的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考虑适当优先满足其为查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有观点认为,优待首先查封的债权并不合适,还是应该坚持平等受偿的原则。理由在于:第一,缺乏法律依据。这样规定实质上是创设了一个法定优先权。在缺乏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创设法定优先权的合法性存疑。第二,违反了参与分配应坚持平等受偿的原则与制度精神。第三,会带来其他问题。实践中,有些查封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好确定谁是首先查封的债权人。如果优待首先查封债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同时,该局进一步指出,考虑到《民诉解释》的基础性地位,其第510条只是规定了“原则上按照比例平等受偿”的原则,至于是否优待、如何优待首先查封债权等具体问题,则留给了参与分配的专门司法解释去解决。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截止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出台任何参与分配的专门司法解释或规定。也就是说,首封债权的适当优待权缺乏法律依据,只是习惯做法。于是,各地法院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自行制定本地的操作方法,导致首封债权如何清偿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各唱各的调,缺乏统一做法。

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法院这两家省级法院的规定就有很大区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十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七)谈到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如何确定?其规定,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据此,首封债权人“适当优待”的比例,浙江标准是不超过首封债权的20%,重庆标准是不超过可分配财产的20%,一个是“首封债权”,一个是“可分配财产”,差别明显。后者相较于前者,对首封债权人的待遇优厚很多,在后者的标准中,甚至在“适当优待”环节就100%实现首封债权,都不用等到“比例分配”环节再来实现债权。

不过,恰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地方性的习惯做法,甚至在许多地方都没有省级法院的具体规定,容易诱发执行人员在首封债权清偿过程中出现职业道德风险,进而诱发类似本案所展现的执行困局。而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也不是很懂,甚至一无所知,无力对执行人员进行依法、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更是加剧了这种执行职业道德风险的滋生。

三、代理律师对本案“执行困局”的依法理性维权

在本案中,同一个法院的同一名执行人员,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先后出具了四套完全不同的执行款分配方案,分配数字忽上忽下,一变再变,有点让人无所适从。不过,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抓住一条原则,即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与执行人员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促使其公开执行依据,改正错误计算方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依法异议受挫折,明确维权思路

20181219日,在张三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律师迅速联系麻六,根据《民诉解释》相关规定,第1次依法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并要求书面公开《执行分配方案》。结果,意外发生了。麻六对张三的参与执行分配款突然下调,从44万元骤降至33万元,至于书面公开《执行分配方案》的合法要求,则不理不睬。没有律师介入,申请人尚能分到44万元,结果律师介入了,却只能分到33万元。这让申请人情何以堪!这让律师情何以堪!从44万元降到33万元,说降就降,不给任何理由,麻六有点随性!律师心里苦,觉得这明明是对律师代理案件的公然否定!怎么办?律师给张三详细解释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可先继续申请执行异议,实在不行可启动执行异议之诉。当然,这样时间会拖得比较长,低效率。张三对于麻六的做法十分愤慨,决定寻求快速的救济手段,一定要向检察院、政法委、监察委等投诉麻六。对此,律师也表示理解,但也劝服了张三,先走法院内部监督程序,先礼后兵,不可一下子用药过猛,如果法院内部监督监督程序无效,再寻求外部监督手段也来得及。

(二)依法投诉施压力,效果立竿见影

性格刚烈的张三迅速反击。2019123日,张三写了一封投诉信寄送法院院长、纪检部门及麻六本人,投诉麻六,并在信中明确表示,如该案不能公正办理,下一步将向检察院、政法委甚至监察委提起控告。结果,投诉信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过了不久,在农历过年前,麻六就将分配数字上调到45万元,不仅比33万元多得多,也比最初的44万元上浮了1万元。过完年,律师则继续要求麻六公开书面的《执行分配方案》。到了215日,麻六也向律师寄送了《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说可分配451106.9元执行款。但是在分配方案中,麻六既不加盖法院公章,也不具署成文时间。

(三)再次异议求公正,相对圆满了事

律师对该分配方案立即进行研究,认为分配金额计算方法错误,219日第2次寄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到了226日,麻六说,已经收到异议申请书,并已重新制作分配方案;到了3月初,收到法院重新制作的加盖法院公章的《王五祥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这一修改的方案将可分配执行款从451106.9元提高到了508447.17元。据此,张三又多拿了57000多元的执行款,比最初的44万元则多出了68000余元。

经律师事务所内部协商,虽然与律师主张的按浙江标准可分配526435元执行款仍有差距,但也基本可以接受。毕竟,湖西省远离宁波,而执行案件的地方性特色向来十分突出,作为一个外地律师,再跑到湖西省与法院较真下去,估计也是困难重重,综合评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综合考虑律师代理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适可而止也就算了,于是让张三去法院办理清偿手续。至此,本案相对圆满结案。

四、余论:民事执行律师同样需要走专业化道路

(一)本案所反映的执行代理专业性问题

本案的最终结果相对圆满,给本代理律师带来了一个比较强烈的感受,即执行代理专业性的问题。本案所反映的首封债权清偿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执行专业性问题。因为,首封债权清偿的标准不一是执行实务中不时出现的一个老问题,且比较普遍,反映出执行过程的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优先清偿与适当优待、财产保全与比例清偿等相关概念范畴与制度的法理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既具强实务性、又具强理论性的问题。如果对首封债权如何清偿的相关法律依据、习惯做法及相关理论缺乏深入理解,还真的很难做到依法、理性且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执行人员不断调整分配数字,律师如果不扎实学习,不做到胸有成竹,如何应对接招?还真的很难弄。

在本案中,作为代理律师,就死揪住其中的两个方面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1、死揪住法院对王五优先分配20%于法无据、湖西省也无内部规定不放手。执行分配方案从最初的44万元,降到33万元,再提高到451106.9元,最后又提高到508447.17元。同一个法院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居然给出了四套不同的分配方案,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标准到底有几套?标准到底是什么?对于44万元、33万元这两个数字,法官自始至终都是口头说法,自始至终都不给任何法律根据,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纯属执行人员的任性与随意之结论。对于451106.9元,法院让王五多分执行款的理由,即“王五与李四案首查封并配合启动评估、拍卖等程序优先分配20%175029.22元”,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进行反驳,认为虽然“原则上”首封债权人可以适当优待,但如何优待,优待比例多少,没有明确说法,故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王五优先分配20%,无法律依据。同时,自始至终,法院也没有公布湖西省可能存在的相关内部规定。

2、死揪住法院对王五优先分配的受偿数据重复计算的错误,矫正参与分配执行款数字。在第2次寄送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中,律师明确指出:“王五的受偿金额重复计算,计算方式错误,多拿太多。退一步讲,即便王五优先分配20%,于法有据,那么,在按债权比例分配环节,王五也不能按照552000元总金额参与比例分配,而应当扣除掉已经优先受偿完毕的20%175029.22元,剩下的376971元尾款与张三的100万元全款进行比例分配,张三可分得700116.9*100/(100+37.6971)=508446元。”

(二)民事执行律师走专业化道路任重道远

由本案进一步延展开来思考,我们还可以在宏观层面谈一谈民事执行律师是否需要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

近年来,律师行业的专业分化越来越明显,从百搭式的综合性律师(贬义词则称之为“万金油律师”)向细分化的专业化律师的转变、演化趋势愈发明显,比如有人号称自己是婚姻律师,只做婚姻家庭案件,有人号称自己是知识产权律师,只做知识产权案件,不一而足,尤其是刑事律师的专业化道路,正热火朝天、如火如荼般发展。我们认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细分化、专业化发展是律师行业不断发展、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不可逆的大势所趋、趋势所在。

在这一大趋势过程中,民事执行律师同样需要走专业化道路。事实上,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的一个特点是,许多时候,正如本案所充分展现的,执行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依据,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强制执行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于审判权力而言,相当的大,执行人员相对于审判人员出现职业道德风险的概率也大得多。我们认为,越是无法可依、无据可查,越需要民事执行律师在执行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否则,就根本没有能力与执行人员就案件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如果执行代理律师对该领域中的具体知识不甚了解、知之甚少,甚至一问三不知,执行人员会从内心深处轻视律师甚至鄙视律师,这样一来,如何依法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如何对对执行人员潜在的不当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甚至可以说,这些年法院执行难、执行乱,在相当程度上与执行代理律师的弱专业能力具有强关联性。换言之,律师对执行代理缺乏专业化水平,一方面,无助于协助、推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进而实现当事人债权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督、制约极少数执行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而滋生的“执行难”。

事实上,近些年,法院执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在不断快速提高。在以前,对于法院执行工作是否需要专业性这个问题,可能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是:执行无非要钱,执行人员不需要像员额法官那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前在许多法院,往往将不具有法官资格、法律水平相对弱的人员,比如法警,放到执行局从事要钱工作,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执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整体上,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理论与实务的专业性相对偏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到了“执行难”问题的缓解与解决。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最近几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口号的提出与实践(最近已经宣布成功完成了这一任务),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文明执行、规范执行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 民事执行律师的专业化就具有了紧迫性。在以前,民事执行代理工作的确为绝大部分律师所忽视,在律师业务板块中,根本没有将其作为重要一块,执行案件代理业务有一单算一单,有做没做,没有也无所谓。即便做了,由于绝大部分律师对执行理论与知识缺乏系统学习、研究,许多时候无从下手,也无所适从,自然谈不上执行代理的专业化。但是,到了现阶段,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忽视执行代理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实际上,执行实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如同审判工作一样,同样需要深厚的执行理论支撑,方能妥善解决与应对。因此,在我理解,执行工作需要专业性,不仅执行人员需要专业化,而且,执行代理律师也需要专业化。对于执行人员而言,专业水平提高了,执行工作方能做到“以理服人”而非纯粹的强制力“以力服人”;对于执行律师而言,专业水平提高了,执行代理方能做到“据理力争”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总之,在我理解,民事执行律师走专业化道路颇有必要,需奋起急追,也任重道远。

 附件1二份截然不同的《王五祥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

附件2:《投诉信》一份;

附件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二份。

 

附件一:二份截然不同的《王五祥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

 

 

 

 

 

附件二

投诉

我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张三,本案被执行人为李四,本次投诉主要是对湖西省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办理我案件的两位执行法官麻六和田七法官的各种不合理的行为表示不解和愤慨,我认为两位法官不但不公开本次案件的具体执行分配方案,而且还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行为,以下是这次事件的经过:

我诉李四一案经法院受理形成******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四归还我本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四未曾履行判决,2018810日我申请强制执行,湖西省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执行,201812月我接到一位法官电话,得知湖西省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已经将李四的房屋拍卖,他告知我可以分配到李四执行财产44万元。事情就此开端,我仅得到这样一个简单的数字通知,具体是如何分配的,李四财产总数额有多少,我均不知情,我认为自己应该有权利知道。因本人能力有限,不知道法院有哪些流程,所以我聘请了律师跟踪我的财产分配情况,经律师在中国执行网上查询信息显示李四仅有2个执行案件,其中一个是我的案子196万元(其中包含利息96万元),还有一个是执行标的为35681元的案件,这样一来,我更不可能只分配到44万元。随后,律师打电话给执行法官田七,他认为这次事件应该找具体拍卖法官麻六,随即我们联系到麻六,得知李四拍卖的房子总数额为120万元,而其他事情他不清楚,让我们找田七具体询问,后我们又打了田七电话,想要得到本次具体分配方案的详细情况,但田七认为这件事情还是需要找麻六。无奈之下,20181226日律师帮我寄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给田七法官,要求湖西省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公开******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方案,否则我对44万元数字无法认可。后经与田七确认,他已经收到该申请书,并称材料已经给了麻六,我们又一次打电话给麻六,他告知让我们转达田七让其材料补充齐全,就这样我们又打给田七,告诉他麻六要求他材料补充齐全。几天之后,我们收到麻六电话被告知:“之前是法院计算错误,在李四案件中,张三只能分配到33万元”。截止我听到这个消息之前,法院仍未提供给我任何具体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官的态度不好,可能是因为他们工作忙,相互推诿也只是害怕承担责任,可是公平、公正、公开这难道不是法官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吗?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只是想知道我为什么只能分配到44万元?我只是多关注了自己应该关注的案件?这难道有错吗?而湖西省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法官简单的一句“算错了”,就把我原本就认为已经少分了的44万元变了33万,这是对我的打击报复行为。我本已经是受害者,现在眼看自己的100万元就要打水漂,不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而且还无故被法官打击报复,我不能接这样的对待,我想去检察院投诉,但是也想先恳请法院的领导与两位法官核实确认此事,并要求他们公平公正处理,也恳请法院的纪检部门对此执行案件提起法律监督,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 张三

                  期:2019115

 

 

 

 

 

附件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

异议人:张三,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冯一文,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号码:13566637799

被异议人:李四,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请求事项:

  1. 纠正《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的错误,重新做出李四系列案的执行分配方案;
  2. 在《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上加盖“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公章。

事实与理由:

2019215日,异议人收到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212日用EMS寄送的未加盖“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公章的《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异议人认为,该《分配方案》存在诸多错误,于法无据,严重侵害异议人权利。理由如下:

  1. 王五优先分配20%,于法无据。《分配方案》第3条说:“余款875146.12元,王五与李四案首查封并配合启动评估、拍卖等程序优先分配20%175029.22元(余700116.9元)”。这一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严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王五优先分配20%,无法律依据。
  2. 王五优先分配20%,违背常识。退一步讲,如果湖西省法院系统有相关的内部性规定,王五可优先分配20%,也请公开告知。但即便有相关规定,这一做法也容易滋生错误结论。打个比方,假如王五债权为15万元,却在优先分配环节分到了175029.22元,债权实现率居然超过100%!那么,就不需要后续的按比例分配了,优先分配规则居然架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执行规定,十分荒谬!

这里,可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浙江法院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 举例说明如下: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A×(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A =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 =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3.王五的受偿金额重复计算,计算方式错误,多拿太多。再退一步讲,王五优先分配20%,于法有据,那么,在按债权比例分配环节,王五不能按照552000元总金额参与比例分配,应扣除掉已经受偿完毕的175029.22元,剩下的376971元尾款与张三的1000000元全款进行比例分配,张三可分得700116.9*1000000/(1000000+376971)=508446元。

综上,即便按照《王五与李四民间借贷一案分配方案》的错误算法,张三至少可分配508446元;如果参照浙江法院系统的标准,张三至少可分配526435元。故,异议人特提出书面异议,望对李四系列案件分配方案重新分配。

此致

好化市丹顶红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期: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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