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清收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执行清收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我们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专业一体化律所,依靠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的作业模式,经过这些年不断的深耕、研判,对于执行案件有了专业、准确的分析和切实、有效的处置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保持敏锐的“嗅觉”和职业敏感性,结合工作经验和生活常识去检测、推断,就有可能追根溯源发现线索。”这是某位检察长说过的话,也是我们执行团队奉行的准则。我们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债务人经营状况、财产线索等进行精准分析和判断,为当事人制定行之有效的清收策略,能够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执行手段,制定灵活、有针对性的执行方针,也能够本着认真,执着的精神,排除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障碍,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团队整理了众多执行成功案例中的一部分,供大家交流学习,也与我们执行团队成员共勉。
案例一 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查明与追击——清收易案号(2018)浙清执0023号
宁波XX纸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XX童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品公司与童车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作为一起执行旧案,执行标的不大只有8万多元,原本在2016年6月法院终本后,该案就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2018年12月21日,在我们接受纸品公司委托后,团队首先进行了第一轮按部就班、例行公事式的尽职调查,分三步搜寻财产线索。第一步,查公司财产线索。发现: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58万元,法定代表人高某;公司共涉案4件,执行标的共计6136836.91元,均未执行到位。公司竟然负债高达600多万元,相比之下,本案8万元执行款可谓小巫见大巫,甚至可以说希望渺茫。第二步,查公司股东的财产线索。不查不知道,一查更绝望:公司唯一的股东高某及其妻子共涉案18件,标的额居然高达1.3亿元!第三步,查关联公司的财产线索。我们查了高某为股东的4家关联公司的财产线索,据查,童车公司名下有房产4处,但在2017年已拍卖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普通债权未能受偿。尽职调查至此,案件办理似陷入死局。面对困境,我们开始了第二轮的尽调工作。我们再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童车公司的工商档案。通过对工商档案的深入研究,我们终于有了收获,发现了童车公司的“猫腻”。
原来,童车公司发起人另有其人,并非高某,而是虞某。2015年2月3日虞某设立了童车公司,对于出资是认缴的。2015年11月25日的《第二次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我们发现,虞某在当日将其在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高某。换言之,虞某的出资义务原封不动地完全由高某受让了。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关键结论:虞某转让股权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就在于:申请追加虞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而且,据我们对虞某的调查了解,发现虞某是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没有执行涉案记录,也没有任何其他不良记录,其对于仅8万多元的债务来说,应当是具有强履行能力的。
随后,我们立即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虞某、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过与慈溪法院执行局、立案庭法官、内勤等人员的一段时间的持续沟通与交流,法院认可了我们的申请请求,并在2019年8月16日做出了(2019)浙028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虞某、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应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本案申请人承担责任。”
初战告捷,但一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异议程序的虞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后,于2019年9月3日迅速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法院“依法撤销(2019)浙028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并判决不追加原告虞某为被执行人”。虞某先是主张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提供了370万元的转账记录,在我方步步紧逼,不断询问事件漏洞后,对方律师将真实情况和盘托出:高某是虞某的表舅,童车公司一直都是由高某控制的,但在办公司之初出于贷款的目的,高某借虞某的身份证来设立公司,并且将虞某设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从设立到运行,再到股权转让以及资产评估等所有事情,都是高某一手操办。虞某除了提供了一张自己的身份证外,所有情况一概不知。至于公司资金是否已经缴纳?评估报告如何做出?当然也一无所知。也就是说虞某是这个公司的借名股东。但借名股东仍然是要承担其法律责任的,即便他已经退出去了,作为历史股东,对于作为借名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债务等,却是永远逃脱不了的。最终,虞某迫于我们与法院的双重压力与我方达成和解,当事人收到了8万元执行款项,我们律师事务所也如期收到了30%的风险代理费。至此,本案画上一个圆满句号。
从本案中能看出团队化办案优势明显。在本案中我们团队参与案件办理事务的律师、律师助理、外调人员,前前后后共有7人投入其中,大家分工合作、高度协同、持续追击,本案从当初接受委托至虞某还清欠款历时1年之久,团队作战的恒心、毅力和耐力得以彰显。另外我们对于执行案件标的无论大小,只要具有执行线索和可推动性我们就会全力以赴,尽责到底。
案例二 民事判决后擅自转卖房产逃避债务,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清收易案号(2019)浙清执0207号
2019年12月份,我们接受了陆某的委托其跟郑某、王某的执行案件,该案标的15万,在2019年5月份被法院终本了,当事人希望我们接手帮他执行到款项。因为终本时间较短,我们认为还有较大希望查到有效线索,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并提交了委托手续、申请了网络布控事宜及调取了法院执行内档。在执行案卷中我们发现,本案的两个被执行人,一个是郑某,一个是王某,双方是夫妻关系。执行案卷还显示郑某和王某两人无公积金,也没有动产,银行卡里有零星的存款也不足以划扣,无工商信息,王某当时是有一个护照号码。虽然执行案卷中有很多信息都是无财产信息,但是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被我发现郑某名下还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诉讼阶段就被我们当事人保全了,但是不知为何其后又被解封后转卖掉,这时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这套房产为什么解除保全,解除保全之后,她转卖给谁了?
我们首先选择去调取郑某的房产档案历史记录,也就是说看她的转卖时间,然后研究一下他房子卖给谁了,是不是构成拒执罪。发现在2018年12月20号,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刚刚进入执行程序郑某就把房子给卖掉了。同时我们向当事人打电话问询,问他为什么要解除保全,当事人回忆是因为当时王某和郑某来求他,求他说解封这个房子卖掉之后就把钱给当事人。但是后来房子解封之后,郑某确实是把房子卖掉了,但是却没有还我们当事人的钱,无奈之下只能找到了我们。
我认为郑某的这个行为还是比较清楚的,已经涉嫌拒执罪,但是毕竟涉及刑事处罚,我根据房产档案中郑某的手机号码给郑某打了一个电话,没成想电话接通了。那我当时就问了郑某两个问题,一个是房子转移给谁了,然后卖房的钱哪里去了。郑某说房子卖给了案外人,购房款是用来还其他债务了。
确定了上述事实后,我跟郑某说你这个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要求他来律所跟我们当事人或者跟我们律师来协商,把这个钱款立即偿还掉,那这样子的话以避免他受到刑事处罚。但是郑某却百般推脱,她认为这是王某欠的钱想让王某来承担还款义务。既然郑某并不主动配合,在2020年1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向法官递交了郑某拒执罪的申请材料,法官看了看材料,因为这个拒执罪的这个情况很明显,所以法官当场就表示会移交给公安立案。后续公安立案后,我们几番询问得知,郑某交了5万元执行款和3000元的保证金取保候审了,我们办理的很多拒执罪控告案件,基本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把债务还清,我们当然也就出具谅解书,公安一般顺其自然也就撤案了,但本案中郑某并没有偿还清债务,刑事程序只能按法律规定继续进行。
开庭前,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和解,因为拒执罪是否判缓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是否愿意偿还款项以及是否取得债权人的谅解。这时我们才得知了本案的缘由,原来郑某一家的欠款基本都是王某在外面欠下的,郑某作为一个性格柔弱的女性在欠款单上签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他们双方都没有钱后,王某也因为其他罪名被判刑了,郑某只能靠其父亲帮助还债,在本案之前其父亲已经帮她还款100多万了。因为刑事罪名的巨大压力,这一次郑某的父亲又一次出面帮其偿还了我们当事人的款项。
最后的结果还算圆满,我们当事人依法收回了欠款本金及利息,郑某在其父亲帮助还款后被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没有实刑也算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了。我们的目的是收回执行款,并不是一定要对方去接受刑事处罚,在此也奉劝其他被执行人在自己已经存在拒执行为时,尽快想办法还款,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一般情况下能够较好的解决问题。
案例三 执行团队敏锐嗅觉 细微处发现拒执线索——清收易案号(2019)浙清执0040号
2019年4月12日,方某委托我们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孔某方(父亲)、孔某杰(儿子)、严某月(妻子,继母),标的为312000元及月利1.5%的利息。我们在接受委托时本案尚未执行终本,案件至接受委托之日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委托人亦未收到法院任何有效信息。
对于此类比较新的案件,执行团队将其列入重点查办案件,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迅速启动第一轮尽职调查。对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我们团队先搜寻财产线索。首先,对于被执行人偿付能力调查。三被执行人均牵涉同样两个案件,与本案相加,负债89万元,负债比较我们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可谓是“极小”的。其次,我们调查到三名被执行人都有开设公司,情况如下:孔某方名下有三家公司,三家公司全部股东仅涉及:孔某方、孔某杰、严某月三被执行人;孔某杰名下一家公司,股东涉及汪卫君49%(案外人);严某月名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宁波世维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世维安材料公司”)。从三人开设的公司看来,基本可以看出作为父亲的孔某方是主导所有公司的人物,而严某月是其次,孔某杰应当只是配合,虽然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但我们可以冻结股权,有必要的也可以拍卖股权,该信息也可以判断孔某方一家人是想做大生意的人,而且也是有相应能力的人。
后续,我们团队至鄞州法院调取了法院的执行案卷,这一次,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线索。法院在例行办理执行案件时,会进行两轮的总对总查询,而本案中针对严某月的两次信息显示却不一致:第一次结果,【严某月】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共计1262元,车子1辆,2010年出厂奥迪。第二次结果,【严某月】账户余额1147,无车辆信息。严某月的车辆在第二次查询中不知去向,疑似被转移。后在2019年6月5日,本案承办人再次翻阅曾经看了很多遍的方某执行案案卷,发现一张让人不屑一顾的A4纸,这张纸的内容是孔某方写下的《还款计划书》,被执行人的虚假承诺而已,但这张纸页眉竟是:“宁波世维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电话:......”。职业敏锐嗅觉告诉承办人,这家公司很有可能还在实际经营,它是严某月的公司。深入调查企业公示公信系统中工商档案居然被我们发现在2019年4月26日世维安公司股东竟然由严某月成了汪卫君。
我们得出结论,严某月存在两次拒执罪的行为:一是严某月在成为被执行人后转移车辆,1月4日在法院执行卷宗中查询到的奥迪牌车辆,现已不知所踪;二是严某月成为被执行人后转移股权,2019年4月26日,严某月将自己拥有的100%世维安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汪卫君,而世维安公司经营正常,仍为多名员工缴纳社保,拥有注册商标一个。之后我们草拟控告材料向鄞州区公安局预审大队控告严某月涉嫌拒执罪。公安受案后经过调查确认存在股权转让的行为于2019年7月11日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7月17日,我们迎来了本案与被执行人的第一次谈判,因严某月第一次谈判未出面只委托了其律师过来谈判且没有还款的决定权,我们认为毫无诚意,没有给对方任何回旋余地。第二次,严某月本人到场,并给付了8万元执行款要求与我们和解。我们认为我们施加的刑事控告压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时绝不能轻易退让,我们要求对方还清款项双方再去公安结案。当天下午严某月承诺还清所有款项,而且是约定还至我方委托人账户,而非法院账户。这样一来,我们又避免了与另外债权人分配执行款项的风险。本案全部金额履行到位,委托人在我们的通知下,来到鄞州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办公室签署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在本案中我们通过努力查到了案件的关键线索,此时我们执行团队占据了主动权,此时对方带着焦虑的心态过来谈判,就需要我们发挥出强势、不容其拒绝的态度,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四 被执行人提早转移财产,律师团队以撤销权维护权益——清收易案号(2021)浙清执0016号与(2021)执0017号
2021年1月吴某、王某伟委托我们处理其与王某、章某的两个民间借贷执行案,两案标的额相加为70多万,债权于2015年开始形成,2020年6月5日法院调解结案,委托时还未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北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同时与当事人详细了解两个被执行人的身份与财产情况:王某与章某系夫妻关系,原本在柴桥街道经营一家工厂,后来厂房也卖了,部分资产据当事人称给被执行人的儿子王某捷拿走了。我们执行团队一致认为,本案在法院开展执行调查之外我们自己也需要展开深入调查。经过我们在房管部门的调取证据,发现两个关键线索:1、王某与章某所有的原霞浦浦提路1号柴桥求精机械厂的厂房于2016年9月20日以798万元卖给了案外人,款项去处不得而知。2.2019年5月7日,王某与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62号A幢301室的房屋以1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他们的儿子王某捷。这个价格明显不是市场价,目前该套房屋在购房软件上显示的价格已经超过了130万,在19年也应当有100万元左右的市场价值。另具原告了解,王某捷极有可能未实际交付10万元款项只有用于备案写了10万元,王某与章某极可能属于无偿转让该财产。
关于第一点线索,因为798万元去向不明,没办法直接主张权利,但是第二点线索是很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因为该行为发生在2019年比我们2020年调解及执行的时间早,构不成拒执罪,但该行为属于明显的可被撤销的行为。2021年3月份,我们以撤销王某与章某与王某捷于2019年5月7日关于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62号A幢3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为由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我们同时申请保全了该房屋,防止王某捷转移该房屋。
王某捷向法院主张我方提供的合同不能反映真实的房屋价格,当时是为了避税写的10万元,实际情况是双方在2017年8月就转让了房屋,款项是案外人转账支付的,还找来了该案外人出庭作证。但我们律师团队发现对方的言辞与证据漏洞百出:1.2017年该房屋的房价不可能有104万,2,案外人转账的104万是借给王某捷去买其父母的房子的,而案外人的钱都是银行贷款而来,不符合常理。3、案外人的证言前后矛盾多次转让款项不符合生活习惯,4、王某捷转让房产的目的是为了贷款,然而17年根本没有过户从何而来的贷款目的。法官也认可了我们的合理质疑,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了(2021)浙0206民初2121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房屋买卖行为,该房屋又重新属于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增加了本案可执行的财产,对于我们后续实现债权的执行有了重大帮助。
撤销权在我们执行过程中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后,又发现无法通过拒执罪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此时就需要我们合理、合法的运用撤销权去维护权益。在撤销权案件中关键的是证据的收集,这就需要这些年我们执行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来判断,也需要我们调动各项资源与调查方式去论证,以此让我们的撤销权能够成功。
案例五 执行受阻不放弃 坚持不懈实地深入调查有奇效——清收易案号(2020)浙清执0142号
2020年9月1日,已经交付给我们多个执行案件的华一公司老总沈总,又将一个多年的执行旧案委托给我们,被执行人周某森(丈夫),叶某妹(妻子),卢某方(母亲),豪发公司,对方在2019年开始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标的400余万。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了各被执行人的涉案情况,财产情况与对外欠款情况。我们发现豪发公司对外有1500多万的债务,周某森与叶某妹一共对外有6000多万的债务。从债务数量与债务金额来看不容乐观,但据我们多年的执行经验来看,有时候欠款越多的被执行人说明原先的企业规模大,个人资源强大,被执行后反而私下通过各种途径留有种种财产。调取相关材料,发现周某森、卢某芳名下的房产在原先的其他执行案件过程中均已被拍卖,看来表面上能查询到的财产可能性不大。之后我们又查到周某森与叶某妹在安徽有另一家豪发公司,该公司虽然也有不少债务,但名下仍有4辆汽车、厂房及土地,属于具有可执行的财产,周某森与叶某妹虽然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了,但他们极大可能仍在实际经营该公司。深度调查需要让法院先恢复本案的执行。之后我们与法院多次沟通恢复执行事宜,法院确始终以没有确切的财产线索为由不予恢复。之后我们又找到了可能是关联公司的矅臣公司,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执行工作一度陷入推进不能的地步,有种想尽办法却无从下手的感觉。
之后我们团队转变思路,以找到周某森与叶某妹为优先策略,我们现场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可能居住的住所,也找到了执行法官在他们年底专项布控活动中申请对周某森与叶某妹进行深夜布控抓捕,然而都没找到人。后来我们想到周某森与叶某妹一直从事纸箱生意,很可能在镇海仍有地下工厂,我们联系了相关从事纸箱行业的朋友,终于找到了关键线索。
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得知叶某妹是宁波仁和欣包装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11日,执行团队前往宁波仁和欣包装有限公司实地了解情况,经询问仁和欣公司的保安及员工证实叶某妹确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保安也提供了叶某妹及公司其他高管的联系电话。该保安另告知了叶某妹现在人在新厂,地址在广源开发区广源路188号,后代理人前往广源路188号,询问该单位员工,证实广源路188号厂区一、二两楼的厂房也都是叶某妹在实际经营。调查中该公司员工告知停放在厂区内牌照为皖B7Y826奔驰汽车就是叶某妹的,并且叶某妹就在厂区内。
功夫不怕有心人,在我们坚持不懈的深入调查后终于有了成效,抓到了叶某妹存在实际经营的关键线索,后直接在厂区内找到了叶某妹,叶某妹承诺会还款,并马上联系了周某森。后周某森从安徽赶回来与我们进行还款谈判,因已经发现了他们的财产线索,对方也怕可能会涉及拒执罪或被执行生产设备等情况,主动提出每季度支付30万元,分三年履行完债务的还款承诺。因周某森与叶某妹本身经营公司也是为了还款,他们也确实已经还了部分银行欠款,我们也需要他们继续经营来持续还款,与当事人协商后同意了对方的还款方案。目前被执行人仍在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当执行陷入僵局之时,我们的思维就要变通,例如本案的几个被执行人的执行失信案件数量较多,金额也较大,表面看起来属于执行无望的案件,但我们从被执行人的过往履历、社会地位、经营业务等出发,去分析被执行人的状态,研究其是否真的无财产还是仍在“东山再起”,经过坚持不断的持续实地调查,终于查到了其作为幕后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与工厂。
案例六 公司没有财产可被执行 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清收易案号(2019)浙清执0167号
2019年10月15日,宁波市海曙XX货架商行就其与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沪执行纠纷一案委托我们团队办理。该执行案件于2018年在鄞州法院进入执行,同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至申请人委托我们之日,分文未受清偿。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沪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讼案例等平台的信息,得知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另涉案14件,共计542081元,吴某沪另涉案10件,共计6596360元。浙江XX超市股东朱某锋实缴出资37万元,陈某松实缴出资170万元。随后,我所至鄞州法院调取了该案的执行档案,至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寻找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执行档案表明,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沪名下均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并且吴某沪已经因拒不履行债务被司法拘留过。工商档案显示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完全到位,且经调查,几位股东无另涉案、未限高、未失信,因此本所打算从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入手,让股东为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确定办案思路之后,我们同时提起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和浙江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法院不同意同时受理的情况下,最终撤回了破产申请,继续浙江XX超市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诉讼的同时申请保全股东的财产。因我们执行团队前期准备完备,证据充分,经开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股东未主动履行,我所进而就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追加了该公司的各个股东,最终在执行阶段,委托人获得全额清偿。至此,本案完满办结。
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终本案件,公司往往是没有在正常经营,且负债很多的,这时应当将目光集中在股东身上,初步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有偿债能力。2013年之后,设立公司开始实行认缴制,在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进而由股东为该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就是该种方法的成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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